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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确定驾车人 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2015-03-11 13:14 来源:闽南日报 0

  章某开了一家超市,平时靠一辆经过改装的无号牌小货车就近送货,该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两个月前,章某将该车出借给其妻弟朱某装载建材时,刘某的丈夫要求搭乘,得到两人同意。谁知,途中小货车翻入河中,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系驾驶人操作不当所致。但由于朱某坚称事发时是刘某的丈夫驾车,可刘某的丈夫由于已当场死亡无法对质,交警部门因此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面对刘某的赔偿请求,章某表示其已将车借给朱某,期间出现的一切事故应当由朱某担责。而朱某以并非是其驾车为由拒绝。刘某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章某及朱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的丈夫也难辞其咎。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货车为朱某所借得,表明朱某属使用人和事发时的管理人。章某作为小货车的所有人,明知无牌和改装,且未投保任何保险,存在事故隐患和赔偿风险,却照样出借,无疑具有过错。故彼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刘某的丈夫知道该车存在各种缺陷,却仍贸然搭乘,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自然也应承担约20%的责任。(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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