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60万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终审判决:退一赔一
这台发生过事故的法拉利,让 4S 店"退一赔一"。
还记得那个重庆男子买辆法拉利是事故车的新闻吗?这场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官司,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半。12 月 8 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退一赔一,维持原判。昨天,龚先生已经领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回顾
360 万的法拉利是事故车
三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 360 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 40 万元。
龚先生认为,4S 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 4S 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 1440 万元。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 2013 年 8 月 14 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 199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 720 万元。
上诉
4S 店自称并非实际卖主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罚。
4S 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 店称,只是该 4S 店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 4S 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 4S 店出售就不会购买,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 4S 店。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 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 4S 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 4S 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退一赔一
综上,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 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 10.82 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1.32 万元的费用由 4S 店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陈烨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担责任的只是向对方,合同法属于债权法,而所有权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4S 店是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并不是双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变双方的主体身份。"换言之,即使 4S 店不是该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仍然是该车的出卖人。"
陈烨律师还说,从该车的整个选车、订车、付款、售后质保主体业务来看,4S 店都在履行出卖人的合同责任,在整个交易之中,都没有向龚先生说明和这位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龚先生只知道这家 4S 店,而不知道这位法人,如果以其个人名义出售,也不会购买。"陈烨说,是否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势必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特别是针对购买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并不适用隐名代理的关系。
■链接
那些"退一赔三"的案例
2014 年 3 月 15 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 年 3 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 104 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 8 月 10 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 4S 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 314.4 万元。
2015 年 1 月,重庆人张先生花 18 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 月,渝中区法院判决 4S 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 18 万,再获赔 55 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张旭
2013 年 1 月 29 日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 40 万元。
2013 年 6 月
龚先生要买一款跑车,渝北某 4S 店推荐了这款车。
2013 年 8 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 年 9 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有问题。
2015 年初
朋友发现了这辆车的问题,并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 年 4 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 年 5 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 4S 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 年 10 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4S 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 年 11 月初
4S 店提起上诉。
2016 年 1 月 20 日
该案二审开庭。
2016 年 12 月 8 日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