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视镜被盗 车主告物业获赔2万元

北京青年报   2018-03-14 16:29

­  因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后视镜被盗,车主王某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案件受理费。近日,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停车场内车辆后视镜被盗

­  2017年3月10日上午8时,王某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内。当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发现车辆的两个后视镜被盗,便立即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双方调取了停车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当日中午12时许,有人对王某的后视镜实施了盗窃行为。

­  第二天早上,王某将车辆取走,物业公司向王某收取了停车费40元。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自行维修车辆,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600元。

­  法院判物业赔偿逾2万

­  据了解,该停车场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并收费的封闭式商业停车场,停车费收取标准为每小时2元,停车场内有专门的收费人员并安有监控设施,此外还有两名专门的巡查人员,每人巡查8小时。在汽车后视镜被盗的过程中,监控录像上显示物业公司并未对停车场进行巡逻。

­  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600元、误工费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  承办此案的二中院法官表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结束,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合同。本案中,王某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封闭停车场内,在王某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交付停车费后,方能驶出。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是正确的。

­  法官称,保管期间,保管人对保管物有妥善保管之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妥善保管之合同义务,故其应对王某车辆所受损失承担损害赔偿之责。(文/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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