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族”哪些危险行为容易构成犯罪致坐牢?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都说中国人驾驶习惯不好,好压实线、爱乱变线插队、容易发怒。“路怒症”这一世界通病近年来在我国开始流行。路怒症,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俗称“开斗气车”,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道、超车、违法抢行、不按规定让行等。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另外,“路怒”也会引发犯罪。
路怒强行超车造成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沈某驾驶奔驰轿车遇到杜某驾驶的本田轿车,他准备超车避开杜某。可是沈某往左打方向,前面的本田车就往左开,沈某往右打方向,本田车就往右开,如此持续了好几分钟。沈某寻了个空当超车成功后,便挡在本田车前不肯避让,还故意急刹车。杜某气急之下,一踩油门欲强行超车,由于操作不当撞翻了奔驰车,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说法】这是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交通违章行为,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杜某开斗气车,又违章强行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路怒别车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姜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某路口时,黄某驾驶的车子阻碍了姜某正常行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经劝解平息。当双方车子行驶至某处时,姜某欲超车,黄某不让,并多次变道和占道。黄某降低车速,在侧前方逼迫姜某车靠左边行驶,最终导致姜某的面包车侧翻,车上6人受伤(均为轻微伤),车辆受损。黄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后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属于故意犯罪,共同本质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法定刑也相同,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驾车冲撞人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扩散病菌等。
公路上车多且车速较快,胡乱变线不仅违章,而且潜在交通危害极大。黄某为了阻止姜某超车,多次减速变道,这显然是一种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方面看,黄某明知对方车上载有多人,逼堵对方车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路怒暴打对方 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案例】张某驾车一直处于从左往右第三车道。此时,驾车并处于第二车道的卢女士突然切换三条车道,别了张某,张某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幼儿受惊大哭,车也被逼出了主道,险酿事故。张某路怒症爆发,追上卢女士反别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驶,卢女士又加速追赶上来,再别张某,并摇下车窗大吼。之后,张某将车子向左转向并停车,卢女士也被逼停。张某下车后将卢女士暴力拉下车,进行拳打脚踢,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经诊断,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说法】本案中,卢女士有错在先,但并不意味着张某打人就“情有可原”, 卢女士挨打就是咎由自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恶制恶”的滥施私刑行为,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不以伤害程度为要件,只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就行。
本案中,张某为发泄愤怒,将卢女士强行拖拽下车,当街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造成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应当属于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由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理。如果卢女士不构成重伤,对张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路怒症”发作除会引发上述犯罪外,还会引发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等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免受牢狱之灾,请“路怒族”息怒,文明驾驶车辆。(潘家永)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