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 避免随意性决策的影响
城市地方政府动辄以堵车为由限牌出行,类似这样的简单化管理有“法”规范了。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修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相比去年年底的第一审版本,大气法二审版本新增23条条款,其中包括“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车检作假个人可罚5000元”、“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等内容。其中限行要问公众同不同意,这一点尤其受到尚未限行城市中有车一族的点赞。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较拥堵的城市里,无车一族最近有些心慌,各种版本的谣言说要限车上牌、限购汽车,有的市民恐慌性地报考驾照,而另一些刚刚拿到驾照的人,则慌不迭地去贷款买车,他们生怕突然哪天政府就出台个新政策,说限牌就限牌,以后买车上牌要高价竞拍,恐怕还拍不到。
这种恐慌性消费,不是没有来由的。此前,天津、杭州等地突然限牌,都曾引起很大反响。一些城市的公共决策,往往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让市民不可捉摸,由此而带来一定程度的公共秩序混乱,比如连夜排队购车。尽管公众意见很大,但拥堵的现实困境又逼迫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的行政举措,城市管理就是在这样拉锯的对冲中艰难前行。而生活其间的市民们,则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在各种对公共政策的猜测中,承受着忧心忡忡的巨大心理波动。
限行乃至限牌、限购,这种公共政策一旦出台,影响巨大,因此要避免决策的随意性。权力不可任性,这就需要通过必要的法律和程序来规范。当前城市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不够规范,目前个别地方实施的限行、限牌、限购措施,基本上可视为规章性文件。而立法法早有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增加条款,有望让机动车限行由红头文件调整,上升到“法”定的原则上来。
有评论说得好,程序正义才能让结果公平。机动车限行乃至限牌、限购,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与他们的出行权、财产权有着密切关系,对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理应让其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也正是如此,公共决策从程序上的规范,实现了对权利的尊重。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合乎于法,也更合乎于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给予不同的声音以表达的机会,无论是否有助于改变整体态势,捍卫每个人自由表达的权利,这一点满足了公众最基本的权利。(新龙)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