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车牌拍卖新政存疑惑 私车额度紧俏了?
如果租牌者驾车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 从法律角度而言,“背牌户”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车主, 其实是无法撇清法律责任的。 但是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 而且其后台老板会负责摆平。 从理论上计算, 后台老板手中的“背牌户” 越多, 风险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小。 因此如何提升背牌风险, 才是打击黄牛的关键。
新政涉嫌违法
首先阐明一个概念:法律中有一个名词,叫“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通过合法竞拍行为获取物权,就属于“原始取得”的范畴,民事主体拥有100%的物权。换句话说,某人通过竞拍获取新车牌,就获取了其100%物权,这块车牌——或者说私车额度,从此之后就是私人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而且只有国有资产才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依照这样的规定,任何机构无权要求私人资产在拍卖前评估其保留价——换句话说,我的资产我做主,要卖多少钱是我说了算。然而新政却和法律相悖,拍卖警示价的设立等于是剥夺了委托人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权利。如果某个二手车牌持有人依照这项法律,坚持为其手中的拍卖车牌标价12万元,那么受委托的拍卖方其首次叫价就必须为12万元,然而拍卖系统的警示价仅为7万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违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换句话说,车牌持有人在转让车牌时享有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现在二手车牌价格高出竞拍警示价的这部分价值,并非是车牌持有人的非法所得,而是上海私车牌照管理与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溢价”,这种溢价收益是正当的。敢问通过设定“警示价”的办法来剥夺老百姓的这种正当收益,这种“打土豪”的行为是否妥当?
如果有领导说:“警示价可以调整嘛。”如此一来就更滑稽了——委托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是以市场需求为依据的,试问如果拍卖警示价也跟着市场需求来调整,那么设定拍卖警示价的意义何在?
或许有人还说,车牌属于社会紧缺资源,为了遏制车牌价格过快上涨,不得不予以特殊政策对待。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因为车牌的社会紧缺程度远远比不上房产——没车开不会死,无家可归才是大事!照这个逻辑,国家为何不给房产交易设定“警示价”?国家为何不规定二手房交易必须统一拍卖?由此见得,新政于法不容,于理不然;而老百姓们也不再是任由宰割的土豪。
我们该怎么办?
综上所述,二手车牌拍卖新政铲除了一个合理合法的二手车牌市场,却反而催生出更加难以查办的车牌寻租市场,而且导致拍卖中标率进一步走低,出让二手车牌的百姓利益受损,苦的仍然是百姓,乐的依然是黄牛,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该新政还涉嫌违法——凡事在做之前都必须权衡利弊,新政的弊端我们看到一大堆,却看不到一点好处,敢问这样的新政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那么,我们还要不要打击黄牛主导的投机市场?答案是“要”!但是我们不应该采用违法的打击手段——这就是笔者的观点。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